原住民不是次等公民,不該被當成動物對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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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記者謝文華、范正祥、王寓中/台北報導〕上千名夜宿凱道的八八風災災民,昨天要求馬政府修改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,刪除「限期強制」及「徵收土地」等條文;台灣原住民族部落行動聯盟並發動連署,將向聯合國控訴馬政府侵害國際人權公約。
施放狼煙 宣示在自有土地上自力造屋的決心
災民在凱道停留了十二小時後,昨天向凱達格蘭族借用其祖先發源地,以部落傳統施放狼煙方式,向馬政府宣示災民將在自有土地上自力造屋的決心,也藉此向上帝和台灣島內的各部落,傳遞這項訊息。
聯盟指出,災後重建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明訂,政府得就災區安全堪虞或違法濫建之土地,經與原住居者諮商取得共識,得劃定特定區域,限制居住或限期強制遷居、遷村;第四項,為安置被限制居住或強制遷居、遷村、安置所需之土地,得徵收或申請撥用。這兩項法令都牴觸了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「國家應依民族意願,保障原住民族之各項權利」的規定。
而且,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條亦說「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」,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條例第一、二、二十條,更明載要依原基法辦理、保障社區參與及尊重該地區人民生活方式。
聯盟成員拔尚表示,政府鑑定部落安全所邀請的族人幾乎是行政體系人員,不代表部落共識,且召開說明會後,即由政府片面決定劃定特定區。原住民無法接受政府強調山區要休養生息,卻漠視釀災主因是政府與財團長期在山區大肆開發,以及攔截及改變河道的越域引水計畫破壞山林,罪過卻要原住民承擔。
離災不離鄉 盼政府在原鄉找安全地蓋永久屋
聯盟指出,聯合國兩國際人權公約,針對流離失所者問題的指導原則,包括「國家對原住民族有特別保護義務,避免其受遷移,遷移僅能是最後手段,即使不得不遷移,遷移期間不得超過必要程度」。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第十條亦保障「原住民族不應被強行遷離其土地或領域」。
災民強調,風災後,大多數的部落家屋都還完好,最大問題在於道路未修復,在非雨季時,族人盼望住在自己的山上,才能種果樹維生。「政府允諾我們,離災不離鄉,我們希望政府在原鄉找安全的地蓋永久屋,讓我們能守住祖靈地。」
八八風災將滿週年,為迅速推展災後重建,政府特別制定了《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》,由中央指揮地方重建推動委員會執行重建工作。其中第20條規定的災區安全堪輿處,得劃定特定區域限期遷居、遷村,引發原住民反抗政府的「迫遷」行動。
對於許多災民感受最深的是,災民將民間團體協助建造的永久屋視為中繼選項,最終仍要回到山林居住;遷村對於許多原居地被劃為特定區域,或安全堪輿的災民來說是項慎重的事情,尤其是遷村後能否按照原本的民族文化生活,或重現記憶裡原先村莊的樣子。重建政策似乎只看到永久屋的興建,「劃定特定區」表象是讓山林休養生息,但卻強硬地指揮災民離開土地進入另一個完全不熟悉的領域。
原住民部落行動聯盟秘書長歐蜜偉浪表示,原住民對家的概念涉及到整個部落,包含部落所在的山林與河川,金融風暴後原住民也許受到波及,但回到山上原住民還是可以繼續生活。他說缺食物到沿岸捕撈,或視情況打點零工換取金錢,部落提供的支持系統都能讓出外的原民得到倚靠。
歐蜜直指部落資訊不充分,許多族人原居地被劃分特定區域,卻在進住永久屋後才發現要與根地切割,原住民本來以為大愛村是過度處置,但沒想到卻要永久住在大愛村裡,而且產權還不屬於受災戶。政府的錯誤處置還包括在重建角色上,讓予慈善團體位居第一線。
以屏東縣慈濟負責的長治分台重建案為例,歐蜜說符合永久屋資格的魯凱族災民,希望園區名稱由魯凱族人自己命名,因此在集結各教派與文化人士在縣政府達成共識要以「百合」命定,但是該園區仍然以建造大愛村的模式逕自建造。
歐蜜也沈痛地反應嘉義縣勸阿里山鄒族災民下山,認為如此以來可方便讓中國觀光客看看「壯如山的青年,美如水的姑娘」,族人說,「我們不是動物,為什麼我們要像動物園的動物被消費?」
遷村就是一整個部落或村莊的事,平埔族小林村、排灣族大社(達瓦蘭)部落、魯凱族好茶部落等都是盡量尋求族人可居住的最大公約數,而目前的遷村模式就以屏東縣瑪家農場的大社族人為例,就是先把第一批安置在瑪家農場,剩下的另一批只好想個辦法找另一塊土地分過去。